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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瓣膜类疾病】哪些患者适合/不适合进行左心耳封堵术(LAAC)?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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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房颤动(房颤)是心血管病学科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近年来,除治疗药物和治疗理念更新外,技术上更是日新月异。左心耳封堵(left atrial appendage closure,LAAC)技术自 2001 年开始临床应用以来已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有内塞型和外盖型两大类型、十余种左心耳封堵器用于临床。随着 PROTECT AF 和 PREVAIL 两个随机对照研究和多个注册研究中长期随访结果的发布,LAAC预防房颤卒中的疗效及安全性已被确认,并且被中国、美国、欧洲等多个国际指南推荐用于非瓣膜性房颤(non‑valvular atrial fibrillation,NVAF)卒中的预防。

 

房颤引发的血栓栓塞事件源于左心房内形成的血栓脱落。既往研究发现,在 NVAF 患者中,90%以上的左心房血栓位于左心耳,而最新的一项研究显示,NVAF 患者只要有心原性血栓形成,都会存在于左心耳,无论是否伴有非心耳的血栓。因此,理论上而言,通过包括 LAAC 在内的技术将左心耳隔绝于系统循环之外,就能从源头上预防绝大多数的血栓形成和脱落引起的血栓栓塞事件,这正是 LAAC 预防房颤卒中的重要理论基础。通过导管递送系统,将预制、预装的左心耳封堵装置输送并固定于左心耳,以覆盖或填塞的方式隔绝左心耳与左心房的血流交通,技术上完全可行,是目前所有经心内膜封堵左心耳装置的设计原则。

 

尽管介入LAAC 技术从2001年就开始用于临床,但直到 2012 年才首次被 ESC房颤管理指南推荐用于具有长期抗凝禁忌或存在高出血风险(HAS‑BLED评分>3分,评分标准见下表),不适合长期抗凝的 NVAF 患者卒中的预防(Ⅱb)。

随后4年由于没有新的随机对照研究证据公布,2016年ESC 房颤管理指南对 LAAC 的建议未进行更多更新。但 2017 年发布的 LAAC 慕尼黑共识和2019年发布的欧洲心律协会(EHRA)/欧洲心血管介入协会(EAPCI)关于LAAC专家共识更新中,分别对 LAAC 的潜在适应证和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器械、影像学评估及相关技巧给予了具体建议。美国 LAAC 正式开始临床应用相对较晚,2014 年美国心脏病学学会(ACC)/美国心脏协会(AHA)/心律协会(HRS)以缺乏足够证据和FDA尚未批准为由,没有在其房颤管理指南中对LAAC的临床应用作出推荐,但同年AHA/美国卒中协会指南则对LAAC的应用给予Ⅱb推荐(证据级别B)。随着 LAAC 预防房颤卒中有效性和安全性中长期证据的积累,2019年ACC/AHA/HRS 在其更新版房颤管理指南中,把 LAAC列为Ⅱb 类推荐,用于具有高卒中风险、不能耐受长期抗凝治疗的NVAF患者卒中的预防。

 

中华医学会心脏电生理和起搏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心律学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2015》和《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的建议‑2018》,均对 LAAC 预防 NVAF 血栓事件给予了Ⅱa类推荐(证据级别B),对LAAC的适应证也进行了说明。《中国左心耳封堵预防心房颤动卒中专家共识(2019)》应对不同的临床情形,包括卒中风险评分,抗凝药物长期坚持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出血风险评估以及患者的意愿等具体分析,对LAAC的适应证及其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了不同级别的建议(如下表)。

 

患者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不适合立即进行 LAAC 手术 。

(1)术 前 经 食 管 超 声 心 动 图(transesophageal echocardiography,TEE)或心脏 CT成像(cardiac CT angiography,CCTA)检查探测到左心房或左心耳内血栓或疑似血栓者;

(3)术前TEE检查提示左心耳解剖结构复杂(如左心耳开口过小或过大,或解剖结构复杂无合适封堵器选择),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下不适合左心耳封堵者;

(3)经胸心脏超声心动图(transthoracic echocardiography,TTE)检查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eft ventricularejection fraction,LVEF)<30% 者;

(4)TTE 检查提示心底部或后壁存在10 mm以上心包积液,且原因未明者;

(5)存在需要长期抗凝治疗的除房颤以外的其他疾病(如机械瓣换瓣术后,自发或复发性静脉血栓栓塞等);

(6)存在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瓣口面积<1.5 cm2)或机械瓣换瓣术后;

(7)存在严重的心脏瓣膜病或心脏结构异常(如巨大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需要外科处理,或者严重的冠心病需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者;

(8)新发缺血性卒中/TIA不伴有出血转化,但经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卒中量表评分和神经内科医师评估不适合启动抗凝治疗者;

(9)急性缺血性卒中伴出血转化或口服抗凝治疗引发颅内出血,经多学科评估不适合重启抗凝治疗者;

(10)预计生存期<1年;

(11)未控制的纽约心功能分级Ⅳ级的心力衰竭。

 

[1]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辑委员会. 中国左心耳封堵预防心房颤动卒中专家共识(2019)[J].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19,47(12):937-955. DOI:10.3760/cma.j.issn.0253?3758.2019.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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